对于校车,交警和教育部门有着严格的规定,不但要求驾驶员具备驾驶证,而且必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后才能从事校车驾驶工作。近日,历城区有一名驾驶员因为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校车,被警方罚款1000元,一次性记满12分的处罚。
11月9日,驾驶员李某到历城交警大队接受民警处罚,对其处罚并非因为他有酒驾、逆行等常见交通违法,而是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前提下驾驶校车。
10月27日历城交警大队车管所联合遥墙教委及临港中队开展中小学校车督导检查行动,对附近上路行驶的校车进行突击检查,排查中将给遥墙小学接送学生的鲁AB5891校车查获,经落实,该车驾驶员李某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违规接送学生,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按照校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历城交警依法对李某做出1000元的罚款,记12分,驾驶证降级处理的处罚。
根据校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下一步,大队将进一步从严查处违规校车,从根本上消除校车安全隐患,确保中小学生及幼儿的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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