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断有读者打来热线电话,反映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出现反弹,“百吨王”死灰复燃,对公路、桥梁及其设施造成破坏,给非机动车和行人带来安全隐患。他们强烈要求治理超限超载,还群众安全和谐的交通运输秩序。
超限超载出现反弹
接到读者反映的诉求,记者数次驱车沿G234南阳至方城段、S239、S330方城境内路段,进行实地调查采访,了解治超新政实施后车辆装载运输情况。在路上,记者见到超载运输车辆不少。
超载超限出现反弹
S239四里店乡南边的环街公路上,拉沙车一辆接一辆。这些车明显加高护栏,装载百吨左右,且没有覆盖,看上去像移动的堡垒,经过桥面时,行人能明显感觉桥体的颤动。S330拐河镇环街公路上同样如此,超载运输车辆肆无忌惮、昼夜不停。
连通方城县拐河镇至平顶山市张良镇之间的公路,被大吨位超限超载车辆辗轧得坑坑洼洼,非机动车辆很难通行,给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带来不便。
S239方城至大河口段,是方城连接七峰山景区的旅游公路,经过几年的拓宽改造,于今年五一节投入使用。近段时间,超限超载的沙石车及运输其他建筑材料的车辆,也频频出现在这条刚刚建成的公路上,令人痛心。超限超载车辆反弹,在我市其他县区也比较普遍。
治超压力源自哪里
自今年初至9月中旬,全市治超力度加大,治超成果明显。全市交通、公安联合执法,落实“逢超必查、逢超必卸”的工作要求,严厉打击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等各类违法运输行为,开展了数次富有成效的治超行动。全市开展了1号、2号跨区域异地集中治超行动和南阳、平顶山两市“2+1”联手治超行动等,取得了辉煌成果,有效遏制了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全市由货车超限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明显减少,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各主要公路沿线群众的好评。
然而, 9月下旬以来,超限超载出现反弹。那么,治超压力源自哪里、原因何在?
9月21日实施一系列治超新政,规定了治超工作中所涉及的交通运输、公安、工信、工商、质监五个部门的职责分工。在很多人眼里,有如此多的部门来抓一件事情,效果肯定好。然而,记者走访调查发现,联合治超缺乏长效性。而且社会上一些人对新政策、新措施、新要求存在模糊认识,不能准确把握政策精神,机械地认为查处超限超载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一些货车车主、驾驶员错误地认为只有公安、交通联合执法才符合治超法定程序,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不能单独执法治超,因而抗拒交通运输执法。
路面治超法定职责
超限超载反弹,治超工作面临重重困难。针对这一严峻形势,10月21日,记者来到市交通运输执法局进行采访。
该局负责治超工作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治超新政出台后,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对治超工作进行调研,了解一线执法现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发现社会上对治超新政存在一定误读,片面认为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不能开展路面执法。他说,这是对治超新政策、新措施、新要求的错误认识。新政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公路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并依据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这只是在专项行动期间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日常工作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开展路面治超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责。之所以这样说,其一,《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省政府令154号)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法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违法车辆。” 其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62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其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明确:“整合执法职能。将分散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以及省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各级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据此,路面治超,是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法定责任。
履职尽责重拳整治
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贯彻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豫交文〔2016〕559号)文件精神,10月20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治超工作职责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同时召开会议,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治超工作,要求全市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立即行动起来,强化源头治超、路面执法的先锋引领作用,坚决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的反弹势头。
市交通运输局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等不靠,不推诿、不扯皮,按照法定职责,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交通、公安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确保治超工作有效开展。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按照交通运输部62号令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主动作为,认真履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确保路面治超工作不出现“空白”,持续保持我市治超高压态势。
联合开展固定站点治超。专项行动期间,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联合开展执法,确保24小时不间断执法。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地区,可以依托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开展联合执法。
积极开展流动治超。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结合本区域内交通公路网络布局状况和货源地、车辆集散地等情况,制定流动治超方案,积极开展流动治超工作。组织开展 “2+1>3”跨区域联合执法活动,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重点货源源头监管。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和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沙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治超,关键是法规和制度能否执行到位,期待公路规范化运输早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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